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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保价不应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将快递服务视为民事活动,在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时,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而非邮政法。

◇快递企业对通常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负有说明解释的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寄件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是否选择保价,是寄件人自主决定和选择的事项,不应成为快递企业免除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使寄件人未选择保价,也不能免除快递企业的全额赔偿责任。

一批价值1.3万元的货物在快递过程中不慎丢失,因未保价,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偿1500元;一组价值3万余元的手机配件在快递途中失踪,因未保价,涉事快递企业表示只能赔偿300元……“双十一”刚过不久,关于快递服务引发的纠纷频发,引起社会关注。那么,因货物未保价丢失或损毁,快递企业就能不赔或者少赔?这合理合法吗?

“寄送贵重物品自己不保价,怪得了谁?”“我付运费让快递送货,货丢就该全额赔偿,这没毛病!”……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对于快件未保价后丢失,网上观点呈现两极分化,一方认为寄件人对物品不进行保价,未尽到自己的责任,不该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而另一方则认为无论保价与否,寄件人作为消费者已经支付了服务费,快递公司就应该安全地把物品送到目的地,若中途出现损毁或丢失,就该全额赔偿。

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未保价丢失的快递,快递公司则是以无法证明其物品价值为由拒绝或减轻赔偿。例如,在浙江经商的陈先生为客户定做了一批价值1.3万元的机械齿轮,通过百世汇通快递从浙江寄往新疆,运费为66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之后,百世汇通向陈先生确认这批快递丢失,后表示因其未保价,货物价值又过高,无法进行原价赔付,只愿意赔付1500元。

那么,快递公司为何如此“理直气壮”地不赔或少赔?据了解,根据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因此,大多数快递公司针对丢失、损毁消费者邮件的情况,均参考邮政法进行赔付。比如韵达快递规定,“未保价快件按寄件人在运单上选填的实际支付快递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寄件人未选填赔偿标准的,视为同意按实际支付快递费的五倍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邱宝昌表示,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的规定。“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所以其并不适用于三倍邮费的限价赔偿,如果未保价货物在快递过程中出现货物灭失,内件短少,应依照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作为依据来确定赔偿责任,如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合同法。”

“快递货物时,快递方与寄件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关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吴世柱表示,如双方因货物丢失而产生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应适用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在《光明日报》上撰文表示,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将快递服务视为民事活动,在处理相关民事纠纷时,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而非邮政法。快递服务应当准时快捷,及时并安全地将寄件交付到收件人。寄件发生灭失或者毁损,直接损害了客户的安全保障权,快递企业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寄件的灭失或毁损被视为是侵权引起的后果,快递企业同样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快递服务适用合同法,那么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都会填写一份快递单,而在快递单上,则是各家快递公司自己拟定的“快递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中通快递在其快递服务协议中声明“未保价的快件,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圆通速递则声明“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坏、损少,物品最高赔偿不得超过300元/票,文件最高不超过100元/票。”这样的声明能够免除其赔偿责任吗?

对此,吴世柱表示,快递企业对通常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负有说明解释的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寄件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同时,快递人员在收件时有当场验视内件的义务,如果用户拒绝验视的,可以不予收寄。这些规定给快递企业增加了“可预见性”义务,而价值上万元的货物丢失或破损,快递企业以未保价为由,只赔几千元甚至几百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司法判例中常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经营淘宝店的李先生曾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寄送价值30964元的手机配件,支付了43元运费并未保价,后货物丢失。快递公司认可李先生寄送的货物为手机配件,但不认可他所寄送的货物价值3万余元,并表示因其未保价,依据快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这样的赔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要求该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并未在某快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某快递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先生进行说明,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判决该快递公司向李先生赔偿损失30964元。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寄件,而网上寄件时如果不勾选“我已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一项,就无法下单完成寄件。如果寄件人同意快递企业的格式条款,但仍未选择保价,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昂贵的快件丢失可以获得全额赔偿吗?

叶林认为,是否选择保价,是寄件人自主决定和选择的事项,不应成为快递企业免除违约或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使寄件人未选择保价,也不能免除快递企业的全额赔偿责任。对此,邱宝昌也持相同观点,“保不保价不影响快递企业赔偿金额,只要寄件人能证明丢失或损毁快件的全部价值,就可得到全额赔偿。”

“大部分快递企业会在自家拟定的格式条款中提醒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并且说明对未保价快件的理赔方法,甚至标出争议解决方式,这类格式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自身责任,也不能排除寄件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吴世柱表示,当寄件人未保价的快递丢失或损毁时,如实际损失与快递企业规定的赔偿额差异较大,寄件人不必遵从快递企业的格式条款中的赔偿标准。寄件人可以及时与快递公司联系,确认快件损坏或丢失的环节、地点及相关责任人等。如有关争议得不到解决,按《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的邮政管理局消费者申诉中心进行投诉,申请调处。调处不成的,可以持能证明快递实际价值的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权利。

吴世柱还提醒,作为快递行业应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给客户造成损失,这是根本;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遵从快递行业的交易习惯,以免自己的货物遭受损失时,处于被动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