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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价格行为规则出台 禁止快递价格垄断行为

昨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通知。在通知中,北京市监局要求,快递业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布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计价规则等。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对应的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快递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

通知还称,快递业经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有效形式明码标价,并标明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监督电话指本快递经营企业统一对外的客户服务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1231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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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计价规则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对消费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五)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九)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

(十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