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纸报道,山东青岛的潘先生用日元快递运送进口高级服装。 据收货人透露,14件衣服在运输中被其他快递损坏的酱油污染,货物的货签价值达到13.7万元。 由于发货时没有保证价格,日元通信公司说因为无法确认货物的有效价值,所以最多只能赔偿2000元。 潘先生说不能接受,必须在诉讼中维持权益。
无论这一事件的最终结果如何,送货商普遍存在的“霸王损害赔偿条款”一定再次置于媒体和大众聚光灯下,再次接受了法律和诚实。 遗憾的是,尽管这个问题长期受到关注,但仍是很多消费者面前的权利保护高墙。
法律法规似乎不太明确,缺乏有效的统一行业组织实施,是不可否认的因素,已成为一些职能部门不能有效执法的障碍。 例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诚实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快递业“不保证损失”、不保证价格等行为规则是不公平、违法、不可阻止的霸王条款,应当依法制止。 但是,由于这些条款都是由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执行的,在发生问题后,有些消费者无法立即找到部门的维权,这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继续存在,给一些快递员带来了好处。
为便于统一执法、有效执法,今年3月2日新修订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快递延误、丢失、损坏或内部品不足的,对于保险价格的快递品,必须按照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送货人约定的保险价格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对未保险价格的快递品,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但是遗憾的是,包括这次事件在内的快递损失不予赔偿,少伴事件等不断发生,包括这次相关快递企业在内的国内相关快递企业多次强有力地说明了规格外快递的“损失赔偿条款”依然存在。
快递的《霸王损害赔偿条款》应当统一规制。 邮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讨论事件,需要直接调查。 同时,应对相关快递业规格外的“霸王损害条款”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全面有效的行业执法规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